常识 | 镇抚司 |
释义 | 镇抚司官署名。属锦衣卫,分南北二部。南镇抚司只理“本卫刑名及军匠”,北镇抚司专理诏狱。成化十四年(公元1478年)增铸北司印信,一切刑狱都直接向皇帝请示报告,锦衣卫长官不得过问。镇抚司官小权重,用法严刻,为祸甚大。
![]() 镇抚司官署名。南宋在与金、伪齐接壤的地区置镇抚使,掌辖区兵、民、财政。其官署称镇抚使司或镇抚司。元代置。隶万户府,设镇抚二人,上万户府正五品,中万户府从五品,下万户府正六品,蒙古、汉人参用。明代沿置,隶卫指挥使司下,掌本卫刑名。设镇抚二人,从五品。隶锦衣卫下者,除掌本卫刑名及理军匠外,兼掌诏狱。洪武末罢锦衣卫狱,成祖即位复旧,并增设北镇抚司,专理诏狱。成化中,治北司印,狱成得专达,锦衣官不得干预。旧设则称南镇抚司,专理军匠。 镇抚司明代官署名。明袭元制,凡诸卫、所都设此官署,置镇抚二人,主管本卫、所狱讼。锦衣卫有南、北镇抚司,南镇抚司掌锦衣本卫刑名及军匠,北镇抚司专管诏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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