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税
唐政府为了垄断酒利,严法惩办私自造酒、卖酒的人户。“一人违犯,连累数家。唐代宗广德二年(公元764年),规定天下卖酒户按月上税。德宗建中三年(公元782年),禁止酒户卖酒,由州县负责酿酒、卖酒,每斛收三千文,其收入用作军费,对于私自造酒的论罪。贞元二年(公元786年),又规定酒每斗收钱一百五十文。到宪宗元和六年(811年),规定酒税随两税青苗钱一并征收,这就是说喝不喝酒都要上税。无故加重了人民的负担,文宗大和八年(834年),天下酒税收入达到了一百五十六万余缗(贯)。因此,唐朝的酒税是很重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