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德律的制定
唐朝统治者为了安定社会秩序,缓和阶级矛盾,特别注意加强封建法制的建设,他们认为法律是“禁暴惩奸,弘风阐化,安民立政,莫此为先”的重要工具。唐高祖李渊鉴于“炀帝忌刻,法令尤峻,人不堪命,遂至于亡”的历史教训,早在太原起兵时,为了笼络人心,即发布了“宽大”之令。当时“百姓苦隋苛政,竟来归附,旬月之间,遂成帝业”。及至攻占长安以后,又与民“约法十二条,惟制杀人、劫盗、背军、叛逆者死,余并蠲除之”。李渊称帝后,于武德二年(619),诏纳言刘文静等,参照隋朝开皇律令而损益之,制定五十三条新格,是为唐朝文法的开端。随后,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、右仆射肖瑀,大理寺卿崔善为等十五人,根据唐初社会的实际情况,制定武德律十二篇,五百条。《唐六典》卷六注云:“皇朝武德中,命裴寂、殷开山等定律令,其篇目一准开皇之律。”这说明武德律是以隋朝开皇律为基础而制定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