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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识 断事官
释义
断事官官名。(1)见“札鲁忽赤”。(2)明都督府及都指挥使司设,掌理军官、军人词讼刑狱。初大都督府置,秩从五品。洪武四年(1371)曾于各都卫断事司置,正六品,另有副断事,正七品。八年十月改都卫为都指挥使司,仍置。十三年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,以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。十七年,五军各设左、右断事二人。二十三年,升五军断事官为正五品,总治五军刑狱。建文中罢不设。

断事官 

后金掌管诉讼检查的官员。努尔哈赤很重视法制,曾命令臣下翻译《刑部会典》和《明会典》,以便采取适合于女真族的各种法规律令。随着辖地的扩大,各族人口,特别是汉民人口的增加,原来各种军政刑事都由旗主裁定的方式,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。为了对臣民进行有效的统治,努尔哈赤于明神宗万历四十三年(1615)设置札尔固齐(断事官)十人,佐理国事。努尔哈赤挑选断事官的标准是,公正处理国事;不贪酒,不索金银;公平地审断事之是非。努尔哈赤说:“(国人)凡有听断之事,先经札尔固齐十人审问,然后言于五臣,五臣再加审问,然后言于诸贝勒。奏明三复审之事。犹恐尚有冤抑,令讼者跪上前,更详问之,明核是非”(《清太祖高皇帝实录》卷4)。在努尔哈赤规定的断案程序中,断事官是属于一审官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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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/4/27 2:40: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