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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识 均输法
释义

均输法 

宋王安石变法中所行新政之一。宋初以来,京师需求与东南六路供应往往严重脱节,致使豪商富贾得以乘机牟取暴利,而农民困于输纳。熙宁二年(公元1069年)七月颁行均输法,扩大主持六路物资运输事宜的发运司之权限,使其总掌东南六路财赋,兼领都大提举江、淮、两浙、荆湖、福建、广南九路茶、盐、酒、矾税收及坑冶市舶。拨内藏库钱500万贯及米300万石,作为籴本。三司每年预先向发运司提供京师库藏、年支、现在定数及所当供办数,使发运司得以相机“徙贵就贱,用近易远”,以改变以往内外不相知,盈虚不相补的严重脱节状况。发运司遣官了解诸路财货轻重,山泽所产及年景丰歉情况,通过所辖仓库代发,调节余缺,变通有无。从而满足京师之需,限制富商巨贾操纵市场,牟取暴利,使农民负担相对减轻。
均输法王安石新法之一。颁行于熙宁二年(1069)七月。针对汴京物资需要和东南六路供应严重脱节,造成富商乘机牟利、农民困于征税的情况,扩大主持六路物资运输工作发运使的职权,使之兼领都大提举江、淮、两浙、荆湖、福建、广南九路银铜铅锡坑冶市舶;充足其经费,拨给内藏库钱五百万贯和上供米三百万石,作为籴本,且使有权了解九路财赋情况,移用其金谷;改变内外不相知、盈虚不相补的状况,三司每年预先下达在京库藏、年支、见在定数及所当供办数,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,得以“徙贵就贱,用近及远”,从便变易蓄买。为防止监司不能协力,许自辟官属,遣隶九路,凡财货轻重,郡县丰凶,山泽之利兴废,府库之积虚实,皆得周知,以通有无。均输法行,限制了富商对市场的操纵,相对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。

均输法 

王安石新法之一,是熙宁二年(1069)七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发布的一项法令。实行均输法的目的,在于保证东南六路对汴京的物资供应,限制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,并使农民负担不致加重。这项法令是在总结前任江淮发运使许元的经验基础上提出的。法令的主要内容是加强淮浙江湖六路发运使的职权,“假以钱货,继其用之不给,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。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,皆得徙贵就贱,用近易远。令预知在京库藏、年支、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,得以从便变易蓄买,以待上令”。法令发布后,宋廷任命发运使薛向领均输平准事,并落实“假以钱货”,拨内藏钱五百万缗、上供米三百万石作为施行均输法的“籴本”。随后又下诏“六路转运使弗协力者宜改择,且许发运使薛向自辟其属,又令举真、楚、泗守臣及兼提举九路坑冶、市舶之事”,从而扩大了发运使的权力,并撤换了一批阻碍均输法施行的地方高级官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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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/4/28 3:20: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