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首页  词典首页

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常识:

 

常识 俞承修
释义

俞承修1894—1967

江苏常熟人
曾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,国民政府苏浙皖区敌产管理局法律顾问,中华新法学会研究会上海分会筹备委员会委员。
字:志靖

俞承修

俞承修 姚祚鼎 汪仁泽 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·人物传记第10辑第75页


俞承修

俞承修 姚祚鼎 汪仁泽 民国人物传(七)第520页

俞承修1894——1967

字志靖,江蘇常熟人,1894年(清光緒二十年) 生。1909年入江陰南菁文科高等學堂。畢業後於1912年考入蘇州江蘇政法專門學校,三年畢業。1916年參加浙江省司法官考試,錄取爲專審員,分派赴浙江嘉興,山東濟南等地任承審員。1919年參加北京高等司法官考試,錄取後至北京司法官講習所學習。畢業後,從1922年至1927年,先後赴浙江永嘉、吴興、杭縣等地方審判廳任候補推事及代理檢察官。後又被調至浙江高等審判廳辦事。1927年至1931年,調至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上訴法院任侯補推事。1927年受東吴大學聘,講授刑法學。1930年起,先後被聘在暨南大學、持志大學、復旦大學、上海法學院及震旦大學等院校兼授民、刑、親屬、繼承等法。1931年辭法院工作,加入上海律師公會,任課之餘,從事業務,随後任上海律師公會執行委員。1935年主编《法令週刊》 兩年。1936年曾往返於蘇、滬間義務出庭為救國會沈钧儒、沙千里、史良等七君子辯護; 同年出版《中華民國刑法總則釋義》和《中華民國刑法分則釋義》。1937年又出版《中華民國新舊刑法比較》。上海淪陷後,自行停止律師業務,拒绝參加敵僞组織。1945年抗戰勝利,重新恢復律師業。1946年被聘任爲國民政府蘇浙皖區敵產管理局法律顧問;同年参加並擔任中華法學會上海分會理事,上海司法協會常務理事和上海法學编譯社座談會委員。1948年又替同濟學生自治會代表瞿宇平等義務出庭辯護,辦理同濟大學學潮案件。1949年至1952年,繼續在震旦大學執教,參加上海市人民法院陪審工作。後又任中華新法學會研究會上海分會籌備委員會委員。1967年1月20日逝世。終年73歲。

俞承修(1894—1967)

近现代常熟人。字志靖。俞钟銮四子。清宣统元年(1909 年)考取江阴南菁文科高等学堂。为同南社社友。1915 年毕业于江苏法政专门学校。1917 年任浙江嘉兴司法处民刑承审员,后在山东济南等地任承审员。1919 年参加北京高等司法官考试合格,入司法官讲习所,1922 年毕业。曾任浙江永嘉、吴兴地方审判厅候补推事,浙江高等审判厅推事,浙江杭县地方审判厅、刑庭推事。1924 年江浙战争时供职于浙江高等审判厅,被推为常熟红十字会救济主任。1927 年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简易刑庭、民庭候补推事,并兼任远东大学法科民诉、国际私法教授。次年兼任东吴大学法学院、持志大学法科、华东法政大学教授,升任上诉院推事。1929 年兼任上海特别市政府劳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。次年加入上海律师公会,为正诚法律事务所律师,与张志让、吴经熊合组静安法律事务所。1932 年当选上海律师公会候补执行委员。1935 年与吴经熊主编上海法学编译社《法令周刊》,兼任上海市商会工商法规研究委员会委员、上海律师公会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、法权研究委员会委员,与沈钧儒、陈霆锐起草出狱人保护会组织章程,参与发起冤狱赔偿运动。次年编著《刑法分则释义》《刑法总则释义》,为市商会修正商会法及工商同业法草案起草委员。1937 年初兼任上海律师公会所得税法研究会专门委员,任“救国会七君子”案史良义务辩护律师。1939 年兼三吴大学法学院刑法总论教授,参与发起成立上海律师公会判解研究会。1942 年筹办普济公墓,为理事。1946 年任国民党政府苏浙皖区敌产管理局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、查缉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、上海律师公会理事,次年任重组的常熟旅沪同乡会常务理事。1948 年当选中华民国法学会上海分会理事,兼任上海司法协会常务理事、上海法学编译社座谈会委员等,为“同济学潮案”义务出庭辩护。还曾兼任暨南大学、复旦大学、上海法学院法学教授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曾任震旦大学教授,参加上海市人民法院陪审工作,参与筹备中华新法学研究会上海分会并任委员,后当选上海市法学会理事等。著有《比较刑法讲义》。

随便看

 

青年旅行网历史文化收录239286条历史文化词条,基本涵盖了全部常历史文化常识的释义详解,是旅游及文史学习的有利工具。

 

Copyright © 2000-2024 Qntrip.com All Rights Reserved
更新时间:2025/4/29 18:38:13